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2103********19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宁0181民初6038号
案号
(2020)宁0181执110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武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东、安月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30万元,支付利息88598.21元,本息合计388598.21元;并以借款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月利率9.975‰计算,支付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二、被告李伟、李峰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伟、李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东、安月花追偿;三、驳回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6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李东、安月花、李伟、李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0-05-13
发布时间
2020-08-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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