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安顺物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28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881民初4538号 |
案号 |
(2020)皖0881执恢5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安顺物流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亭支行借款本金22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利息利率按年利率6.264%、罚息利率按年利率9.396%计算,已支付的利息514053.5元应从中扣除);二、被告安顺物流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亭支行借款本金立即归还贷款本金2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自借款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利息利率按年利率5.655%、罚息利率按按年利率8.4825%计算,已支付的利息41960.10元,应从中扣除);三、被告安徽安顺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亭支行律师代理费20000元。四、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亭支行对被告安徽安顺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亭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11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800元,减半收取80900元,由被告安徽安顺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时间 |
2020-08-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朱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881692801190R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桐城市大关镇工业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