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贺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2222********16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宁0104民初4441号 |
案号 |
(2020)宁0104执17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贺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75094.55元、利息8893.29元、手续费10418.58元及违约金636.84元,并按照《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支付借款本金75094.55元自2019年2月2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贺玲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0-04-14 |
发布时间 |
2020-08-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