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721********27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111民初16285号
案号
(2020)皖0111执51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林超尚欠原告沈康借款本金540000元及按照月息2分标准计算利息123505元,自2019年8月6日起利息按照月息1.5分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其中2019年10月5日前支付本金50000元,11月5日前支付本金50000元,12月5日前支付本金50000元,2020年1月5日前支付本金50000元,1月24日前支付本金200000元及利息60000元,3月31日支付本金140000元及利息35500元,4月30日前支付利息63000元;二、被告林超同意于2019年9月16日前支付原告沈康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0000元;三、若被告林超有任意两期未能按照上述约定还款,则视为未能偿还的款项全部到期,原告沈康可申请强制执行且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也由被告林超负担;四、被告王海宁对被告林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双方无其他争议;六、案件受理费11236元减半收取5618元,财产保全费4270元,合计9888元,由原告沈康负担。v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7-09
发布时间
2020-08-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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