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721********27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111民初16285号 |
案号 |
(2020)皖0111执51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林超尚欠原告沈康借款本金540000元及按照月息2分标准计算利息123505元,自2019年8月6日起利息按照月息1.5分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其中2019年10月5日前支付本金50000元,11月5日前支付本金50000元,12月5日前支付本金50000元,2020年1月5日前支付本金50000元,1月24日前支付本金200000元及利息60000元,3月31日支付本金140000元及利息35500元,4月30日前支付利息63000元;二、被告林超同意于2019年9月16日前支付原告沈康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0000元;三、若被告林超有任意两期未能按照上述约定还款,则视为未能偿还的款项全部到期,原告沈康可申请强制执行且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也由被告林超负担;四、被告王海宁对被告林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双方无其他争议;六、案件受理费11236元减半收取5618元,财产保全费4270元,合计9888元,由原告沈康负担。v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时间 |
2020-08-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