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402********01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市中商初字第1630号
案号
(2019)鲁0402执8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市中商初字第163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枣庄万历商贸有限公司偿还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檀路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及利息。二:撤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市中商初字第163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被上诉上枣庄舒尚商贸有限公司、梁芳、曹洪斌、季秀娟、白云朋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上诉人枣庄舒尚商贸有限公司、梁芳、曹洪斌、季秀娟、白云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原审被告枣庄万历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四:一审案件受理费35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800元,合计71600元由被告枣庄万历商贸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枣庄舒尚商贸有限公司、梁芳、曹洪斌、季秀娟、白云朋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9-05-16
发布时间
2019-06-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鲁0402执817号
立案日期
2019-05-16
执行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4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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