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1083********51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214刑初739号
案号
(2020)苏0214执15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金磊磊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8日起至2019年9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该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谭友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31日起至2019年1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该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高爱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三十二日,羁押一9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9日起至2019年7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高大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三十二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9日起至2019年5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该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汪海鹏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三十二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9日起至2019年4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该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张强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三十二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9日起至2019年4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该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金磊磊强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由本院暂扣),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金磊磊、谭友、高爱成、高大成、汪海鹏、张强继续退出违法所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此页无正文)10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6-28
发布时间
2020-08-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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