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付左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329********03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鄂0503民初2193号 |
案号 |
(2019)鄂0503执8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宜昌国水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偿还截止到2018年7月12日的借款本金为2999949.47元、利息145541.28元、罚息10965.45元、复利495.99元,共计3156952.19元。并以2999949.47元为本金基数,自2018年7月13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基准利率(6个月至1年档次)的1.65倍计付利息、复利;二、被告宜昌国水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支付律师费115500元;三、被告付左辉、葛小琴、宜昌银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认的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若被告宜昌国水商贸有限公司不能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对抵押财产即位于宜昌市发展大道97-26号的房产及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第0403163号,宜市国用(2014)第060303038-30号]享有抵押权,有权以上述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9-05-13 |
发布时间 |
2019-06-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鄂0503执885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13 |
执行法院 |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2939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