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蒋慧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203********18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浙0921民初1345号 |
案号 |
(2019)浙0921执5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舟山岱山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执行人岱山豪森商贸有限公司归还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岱山支行借款本金2 570万元,并支付2018年7月20日前的利息213.571398万元及自2018年7月21日起按年利率6.525%计算的利息;(2)若被执行人岱山豪森商贸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条款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岱山支行的债权在被执行人浙江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坐落于岱山县高亭镇日达广场B幢11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舟房权证岱字第504872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岱国用(2014)第01201236号)、B幢305室(房屋所有权证号:舟房权证岱字第504871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岱国用(2014)第01201241号)、B幢306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舟房权证岱字第504872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岱国用(2014)第01201240号)、B幢307室(房屋所有权证号:舟房权证岱字第504872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岱国用(2014)第01201239号)、B幢308室(房屋所有权证号:舟房权证岱字第504872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岱国用(2014)第01201237号)、B幢309室(房屋所有权证号:舟房权证岱字第504872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岱国用(2014)第01201238号)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额2 150万元内优先受偿;(3)若被执行人岱山豪森商贸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条款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岱山支行的债权在被执行人浙江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坐落于岱山县高亭镇日达广场B幢403室(房屋所有权证号:舟房权证岱字第504888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岱国用(2014)第01201388号)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额2 324万元内优先受偿;(4)被执行人蒋慧民、周伟芬对上述第一项条款在最高额2 83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蒋慧民、周伟芬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岱山豪森商贸有限公司追偿。(5)支付诉讼费180 979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95 421元。由被执行人岱山豪森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被执行人浙江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蒋慧民、周伟芬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岱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9-04-02 |
发布时间 |
2019-05-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浙0921执552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02 |
执行法院 |
岱山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802169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