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陶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9********2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829民初162号
案号
(2020)苏0813执恢2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谷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洪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200000元按年利率11.52%从2013年2月28日计算至2014年2月20日。另从2014年2月21日起按年利率11.52%计算利息,并在年利率11.52%基础上加收30%的利息计收罚息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二、被告曹卫军、赵国宏、吴汝和、陶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12.50元,减半收取2806元,由被告谷禹、曹卫军、赵国宏、吴汝和、陶春共同负担。5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开户名:淮安市财政局,账号:341201040002554)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5-28
发布时间
2020-08-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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