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志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234********22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晋0931民初1120号
案号
(2020)晋0931执3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保德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杨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不当得利款108478.1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5元,由被告杨志强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保德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07-27
发布时间
2020-08-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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