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永盛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71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01民终1023号 |
案号 |
(2019)黔0123执5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永盛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扎 佐 商 贸 物 流 港 一 期 一 、 三 标 段 工 程 项 目 质 量 保 证 金3101909.11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 3101909.11 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 2018 年 06 月 04 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为止);二、原告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贵州扎佐商贸物流港一期一、三标段工程项目在 3101909.11 元范围内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三、被告贵州永盛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履约保证金 400000.00 元;四、驳回原告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39194.00 元,原告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经预交 52453.00 元,由原告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5298.00 元,被告贵州永盛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33896.00 元,13259.00 元退还原告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修文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9-06-17 |
发布时间 |
2020-08-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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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高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123577141115E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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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扎佐镇工业园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