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袁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221********84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221民初431号
案号
(2020)湘0221执4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1、由被告袁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株洲珠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本金70 000元、利息60 554.9元、罚息11 682.36元(两笔(逾期)贷款利息均从2010年12月31日开始计算,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3月30日止),合计142 237.26元,以后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率及罚息标准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湖南株洲珠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上述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144元,减半收取1572元,由被告袁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7-15
发布时间
2020-08-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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