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袁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02********00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11民初5052号
案号
(2020)苏1111执5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袁峰欠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借款本金89845.43元、罚息4451.04元,本息合计94296.47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2月8日,自2019年12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罚息按借款合同的约定继续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二、被告袁峰赔偿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代理费损失8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77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两项合计2347元,由被告袁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3-31
发布时间
2020-08-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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