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熊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22********00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07)临桥民初字第41号 |
案号 |
(2020)赣1002执恢1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熊辉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抚州市分行抚河支行借款本金141969.1元及利息。二、被告熊辉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给付中国农业银行抚州市分行抚河支行律师代理费1500元。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城县支公司对被告熊辉所欠原告款项不能清偿部分承担40%的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272元由被告熊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3-18 |
发布时间 |
2020-08-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