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725********48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黔0113民初2899号
案号
(2020)黔0113执恢1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原告:贵阳市白云区擎天建筑架料租赁站,住所地:贵阳市白云区艳山红镇艳山红村莲花塘组自建房,注册号:520113600109071。经营者:潘海红,系该公司总经理。联系电话:18185160810。委托诉讼代理人: 杨红红,贵州如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711668138,电话:18275140689。代理权限:特别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贵州如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电话:18185160810。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何杰,男,1975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都匀市沙包堡镇沙堡村,身份证号:522725197511194814,电话:15285393928。原告贵阳市白云区擎天建筑架料租赁站诉被告何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贵阳市白云区擎天建筑架料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1年10月4日签订的《建筑物资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至2018年5月7日所欠租金共计人民币185000元(包含上下车费、运输费、维修费用等);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9828元,并按每月2%支付自2018年5月8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所欠租金总额185000元为基数);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10月4日,原告与瓮安县黔杰工程材料租赁服务部签订《建筑物资租赁合同》,瓮安县黔杰工程材料租赁服务部租赁原告钢管、扣件等建筑物资。该合同对租金计算标准、结算方式、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2017年11月16日,瓮安县黔杰工程材料租赁服务部注销,何杰系该公司法人。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合同,被告未按约支付租金。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特起诉到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前述诉讼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何杰尚欠原告贵阳市白云区擎天建筑架料租赁站租金人民币175000元、违约金10000元,以上款项共计185000元,该款被告何杰于2018年8月31日前支付20000元,2018年9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60000元,余款85000元于2019年1月31日前一次性全部支付完毕;二、若被告何杰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任意一期欠款,原告贵阳市白云区擎天建筑架料租赁站则可申请执行全部未付款项,且被告何杰应按未付款项的百分之二十另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2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411元,由被告何杰负担(在支付最后一笔款项时一并支付)。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0-08-11
发布时间
2020-08-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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