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汪孔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221********2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221民初558号
案号
(2020)湘0221执4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汪孔峰、被告匡玉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湖南株洲珠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16220.46元、逾期利息5582.8元、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0.11‰支付;二、确认原告湖南株洲珠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财产(株房权证株洲县字第1000007809号房屋所有权及所占株县10b集用(2013)第17号集体土地使用权)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被告汪孔峰、被告匡玉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上述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736元,减半收取1368元,由被告汪孔峰、被告匡玉华共同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7-15
发布时间
2020-08-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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