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荣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225********25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1102民初5674号 |
案号 |
(2020)冀1102执21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荣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东支行贷款本金186101.56元、利息 7155.02元及罚息44113.22元(罚息已计算至2018年7月6日,2018年7月6日以后的罚息,以186101.56元贷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7月7日起,按月利率8.99438‰计算至贷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建斌、衡水宏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李建斌、衡水宏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荣辉追偿;三、原告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东支行对被告天津正安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津au3661号、津au2079号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天津正安运输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荣辉追偿;四、驳回原告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10元,保全费2070元,由被告王荣辉负担,被告李建斌、衡水宏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时间 |
2020-08-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