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裴亚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500********007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0503民初631号
案号
(2020)鄂0503执3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甘筝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陆金申华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支付租金69401.64元、2018年1月5日至2019年1月20日的逾期利息4263.24元,并以69401.64元为本金基数,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该款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陆金申华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二、被告甘筝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陆金申华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4500元; 三、原告陆金申华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对登记在被告甘筝筝名下的东风牌轻型箱式货车(车牌号为鄂ek361k,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lgdch91g1ha118490)享有抵押权,并就该抵押财产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裴亚军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向原告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77元(已减半收取),由甘筝筝负担,裴亚军连带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0-04-07
发布时间
2020-08-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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