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阴市龙山管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05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281民初8529号 |
案号 |
(2018)苏0281执29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江阴市南方金属管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借款本金4540333.18元及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4540333.1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年期贷款基础利率加92个基点再加收50%计算的逾期利息。二、江阴市南方金属管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律师费损失154861元。三、江阴市龙山管业有限公司对江阴市南方金属管件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志松、陈良英对江阴市南方金属管件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1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7180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已预交),由江阴市南方金属管件有限公司、江阴市龙山管业有限公司、李志松、陈良英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5-07 |
发布时间 |
2018-10-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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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81760533491D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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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阴市澄张路30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