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9003********28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971民初27040号
案号
(2020)粤1971执35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202604307】。一、被告唐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清偿贷款本金359333.04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6月26日,利息16853.87元、罚息180.91元、复利534.66元,后续利息按照每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计收,按照该利息利率再加收50%对逾期本金和利息分别计收罚息和复利至贷款清偿之日止);二、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对被告唐静名下位于东莞市常平镇桥沥村常平碧桂园1号商业住宅楼2单元202的房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17)东莞不动产证明第0007075号]享有抵押权,对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第一顺位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953.53元、财产保全费2404.51元,共计9358.04元(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已预交),由被告唐静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2-24
发布时间
2020-08-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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