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姚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21********1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191民初2633号 |
案号 |
(2020)苏1191执9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姚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垫付款72224.24元、律师费92500元;二、被告姚伟向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利息27636元(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以未偿还垫付款72224.24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六计算利息损失);三、被告汪婷对被告姚伟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0元,由被告姚伟、汪婷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时间 |
2020-08-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