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贵阳凯达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53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黔0103民初2487号民事判决书 (2018)黔01民终7289号民 事 判 决 书 |
案号 |
(2019)黔0103执36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云岩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审主文:一、被告苏平、贵州省中钰房地产开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胡军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利息第一部分以6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3年11月22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时止;第二部分以24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3年11月25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时止。利息总数扣减已支付的300000元);二、驳回原告胡军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680元,由被告苏平、贵州省中钰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二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此款一并给付原告)。二审主文:一、维持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8)黔0103民初248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苏平、贵州省中钰房地产开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胡军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利息第一部分以6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3年11月22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时止;第二部分以24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3年11月25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时止。利息总数扣减已支付的300000元);二、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8)黔0103民初248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贵阳凯达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胡军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计算后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5680元,由苏平、贵州省中钰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565元,由贵阳凯达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9-08-05 |
发布时间 |
2020-08-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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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葛尔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1007553513002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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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三桥中路3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