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宜昌神燕棉花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17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鄂0502民初336号 |
案号 |
(2019)鄂0502执5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宜昌神燕棉花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前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归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截止2016年6月23日的利息、罚息505495.13元,并以100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2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8.13‰的标准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支付利息。 二、被告湖北省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海燕对被告宜昌神燕棉花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若被告宜昌神燕棉花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履行第一项给付义务,则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对被告十堰东煌置业有限公司抵押给原告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丹江口市房权证三官殿字第00067435号、00067436号、00067437号、00074139号、00074141号)享有抵押权,原告有权就该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案受理费84913元(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已预交),减半收取42456.5元,由被告宜昌神燕棉花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十堰东煌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湖北省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李海燕共同承担,被告宜昌神燕棉花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十堰东煌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湖北省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李海燕负担的诉讼费由其于2018年3月30日前一并转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9-03-07 |
发布时间 |
2020-08-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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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海燕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5827417741694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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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当阳市草埠湖镇郑湖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