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顾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2103********37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宁0181民初2869号
案号
(2019)宁0181执248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武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宁夏宁东昌源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东支行偿还借款5481643.06元,支付利息245428.43元(此利息计算至2019年3月21日),本息共计5727071.49元;并以借款5481643.06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并支付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东支行对被告顾明提供的以其名下的抵押物房权证号:兴庆区第2010027169号、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0017276号,以及土地证号银国用(2010)第14097号、银国用(2010)第10243号房屋在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顾明、荣燕、顾兵、王改梅在被告顾明提供的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清偿上述借款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顾明、荣燕、顾兵、王改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宁东昌源工贸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94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宁夏宁东昌源工贸有限公司、顾明、荣燕、顾兵、王改梅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19-08-19
发布时间
2020-08-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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