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怀宁县源友管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57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迎民二初字第00146号 |
案号 |
(2015)迎执字第008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庆市源友管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庆市恒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008549.20元和违约金(自2014年9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并给付原告聘请律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0000元;二、被告曹新节、怀宁县源友管业有限公司、曹甲桃、安庆市绿色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汪志峰、黄满云、望江宏达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余达国、安庆市春水农业有限公司、胡春水、叶贵平对被告安庆市源友管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三、被告曹新节、怀宁县源友管业有限公司、曹甲桃、安庆市绿色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汪志峰、黄满云、望江宏达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余达国、安庆市春水农业有限公司、胡春水、叶贵平在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后,有权对被告安庆市源友管业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190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6908元,由原告安庆市恒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6908元,被告安庆市源友管业有限公司负担30000元,被告曹新节、怀宁县源友管业有限公司、曹甲桃、安庆市绿色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汪志峰、黄满云、望江宏达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余达国、安庆市春水农业有限公司、胡春水、叶贵平连带共同负担30000元(原告已预缴,被告在偿还代偿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5-09-22 |
发布时间 |
2015-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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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曹新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822595711142Q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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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