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丁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115********87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211民初5253号 |
案号 |
(2020)苏0211执10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丁浩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原告林源志借款本金22200元。如果被告丁浩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5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915元,由丁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3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14 |
发布时间 |
2020-08-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