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琴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123********434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973民初5305号
案号
(2020)粤1973执34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允彬及胡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何利平偿还借款本金274067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274067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65%的标准从2014年3月27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何利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何利平负担1957元,由被告陈允彬、胡琴共同负担624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3-13
发布时间
2020-08-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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