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02********28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102民初2349号
案号
(2018)苏1102执11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林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支行借款本金2694084.29元、逾期罚息(含复利)365450.7元(计算至2017年5月21日),及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所欠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罚息、复利(按照《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二、被告镇江茗邦机电商贸有限公司、镇江中腾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钱爱民、田振凯、镇江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林伟的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镇江茗邦机电商贸有限公司、镇江中腾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钱爱民、田振凯、镇江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林伟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7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6765元,由原告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支行负担575元,由被告林伟、镇江茗邦机电商贸有限公司、镇江中腾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钱爱民、田振凯、镇江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61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在预交后三日内将交费凭证复印件提交本院。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05-03
发布时间
2018-07-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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