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钱和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21********00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102民初5339号
案号
(2020)皖0102执33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姜雨晨与被告钱和胜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二、被告钱和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姜雨晨购房款14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4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三、驳回原告姜雨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4000元,由被告钱和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8-06
发布时间
2020-08-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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