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志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802********04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802民初4744号 |
案号 |
(2018)冀0802执2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丁贺静、马志强、承德市海天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郭淑华借款本金3100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月利率1%计算。案件受理费2975.0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520.00元,由三被告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对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计算。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1-19 |
发布时间 |
2018-08-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