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582********45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鄂05民终2818号 |
案号 |
(2019)鄂0503执5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当阳市万峰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西陵支公司已赔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保证保险金29268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张超、被告唐建军和胡开莲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在77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西陵支公司对被告唐建军和胡开莲所有的坐落宜昌市夷陵大道188号的房产(产权证号0311093、0311093-1)在4000000元范围内享有抵押权,在被告当阳市万峰商贸有限公司不能履行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时,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西陵支公司有权以上述抵押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西陵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10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0107元,由被告当阳市万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张超、被告唐建军和胡开莲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9-03-19 |
发布时间 |
2019-06-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鄂0503执522号 |
立案日期 |
2019-03-19 |
执行法院 |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946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