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782********0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103民初4537号
案号
(2018)皖0103执10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青岛锦天祥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安粮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合作进口橡胶业务亏损额124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3523.83元(利息损失暂算至2017年6月7日,之后以未清偿合作进口橡胶业务亏损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计付至款清);二、被告青岛锦天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万宝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李鹏、杨金鸽对被告青岛锦天祥工贸有限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52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青岛锦天祥工贸有限公司、青岛锦天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万宝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李鹏、杨金鸽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8-03-28
发布时间
2018-06-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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