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鹏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603********443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1082民初511号
案号
(2020)晋1082执2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霍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曹鹏飞共欠原告荀龙芳借款本金362500元,被告曹鹏飞于2020年6月30日偿还原告本金7500元,被告曹鹏飞自2020年7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共计47个月),于每月2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500元,于2024年6月20日前一次性偿还剩余借款本金2500元。二、若被告曹鹏飞未能按照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自第一次逾期之日起原告荀龙芳有权就未能偿还的全部债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且被告曹鹏飞自2020年6月22日起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利息以被告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三、案件受理费3624元,原告荀龙芳自愿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霍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07-02
发布时间
2020-08-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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