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赤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03********10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1082民初754号 |
案号 |
(2020)晋1082执1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霍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赤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贾华平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7年8月25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张赤岩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霍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06 |
发布时间 |
2020-08-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