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郎双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522********68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0522民初2476号 |
案号 |
(2020)晋0522执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郎双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卫兵朝货款1123810元。二、被告张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军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郎双丰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14元,减半收取7457元,由被告郎双丰、张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1-06 |
发布时间 |
2020-08-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