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卞金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23********22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02民初3936号
案号
(2020)苏1102执11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卞金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借款本金48352.79元,利息、费用8990元(计算至2019年8月16日),此后利息、费用按约计算4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但合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2元(已减半),保全费720元,合计1502元,由被告卞金龙负担(原告已预交,同意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5-26
发布时间
2020-08-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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