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82********35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02民初3629号
案号
(2020)苏1102执9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何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借款本金26248.98元,利息、滞纳金合计24116.04元(计算至2019年7月18日),此后利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的方式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何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3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律师服务费6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5元(已减半),保全费820元,合计1535元,由被告何军负担(原告已预交,同意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5-07
发布时间
2020-08-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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