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821********00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811民初3933号
案号
(2020)皖0811执9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4一、被告舒银毛、邵琴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罗岭支行借款本金199996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4月16日的利息为33676.28元,2019年4月17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舒持进、张瑜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义务;被告舒持进、张瑜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舒银毛、邵琴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06元,减半收取2403元,由被告舒银毛、邵琴、舒持进、张瑜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7-03
发布时间
2020-08-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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