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景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283********49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2071民初23001号 |
案号 |
(2020)粤2071执124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申请人苏景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货款22000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2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计算的方式为:以22000元为基数,按每日0.175‰的标准自2020年7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1-3项暂合计:223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7-31 |
发布时间 |
2020-08-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