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泰安市聚全商贸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3709********591G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09民终3880号
案号
(2019)鲁0921执8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安中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宁阳县人民法院 (2017)鲁0921民初215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上诉人泰安市聚全商贸有限公司将租赁被上诉人山东省宁阳县万达百货有限公司的房屋(原万达百货商场一至三层,四楼被告办公及仓储区)返还给原告;第四项即:驳回原告山东省宁阳县万达百货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佘文跃、沈呈杰、来笑攀承担偿付租金的责任的诉讼请求;第五项即: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及案件受理费部分即:案件受理费40454元减半收取20227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计款25227元,由被告泰安市聚全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二、变更宁阳县人民法院(2017)鲁0921民初215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山东省宁阳县万达百货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泰安市聚全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自2015年5月23日解除;被上诉人山东省宁阳县万达百货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泰安市聚全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签订的原万达百货商场四楼办公及仓储区房屋租赁合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三、变更宁阳县人民法院(2017)鲁0921民初215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1、上诉人泰安市聚全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被上诉人山东省宁阳县万达百货有限公司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的租金(租赁经营场所)共计436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所欠租金436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3倍计算);自 2018年7月1日之后的租金按合同约定每年218万元计算,违约金自2018年5月1日起(合同约定提起两个月支付租金)至上诉人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以所欠租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3倍计算。2、上诉人泰安市聚全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被上诉人山东省宁阳县万达百货有限公司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的租金(租赁办公及仓储区)共计4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所欠租金4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3倍计算); 2018年 7月1日之后的租金按合同约定每年2万元计算,违约金自2018 年7月1日起至上诉人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以所欠租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3倍计算。以上二、三两项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40454元,由泰安市聚全商贸有限公司负担35354元,山东省宁阳县万达百货有限公司负担51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9-03-06
发布时间
2019-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鲁0921执801号
立案日期
2019-03-06
执行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4425227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王三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921349052591G
登记机关
宁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城七贤路14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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