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许可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2********44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润刑初字第00219号 |
案号 |
(2017)苏1111执15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单位镇江翔远钢铁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单位镇江德润钢铁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许可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26年11月6日止。)四、对被告单位镇江翔远钢铁有限公司、镇江德润钢铁有限公司、被告人许可冲尚未追缴的156万元非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五、被告单位上海瑞诚商贸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单位上海集硕实业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七、被告单位上海明杰彩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左元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单位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左元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自然人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2026年10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九、被告人刘祥凤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被告单位常州高宏涂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一、被告单位常州市海成涂装工程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二、被告单位常州市宏源涂装设备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三、撤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5)武刑初字第1025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对被告人高素华宣告缓刑部分。十四、被告人高素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连同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十五、被告单位南京奀创物资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六、被告人董小妹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十七、被告人许可冲被扣押在公安机关的60万元非法所得,被告人刘祥凤被扣押在公安机关的22580元非法所得及在本院退出的18420元非法所得,被告人左元龙在本院退出的1.5万元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9-12 |
发布时间 |
2017-1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