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4********0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311民初3833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苏0311执22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黄明来保证金99999元及垫付的医疗费2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以99999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黄明来的其他诉讼请求。8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7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730元,由原告黄明来负担470元,由被告杨波负担32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29 |
发布时间 |
2020-08-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