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1********57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804民初2341号
案号
(2020)苏0804执9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淮安农村3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万元及同期利息(利息从2015年5月14日至2016年4月23日,以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9%计算;从2016年4月24日开始,以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9%上浮5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扣除被告已归还的利息4381.99元);二、被告江华、谢宝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七份,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5-09
发布时间
2020-08-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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