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1********57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804民初2341号 |
案号 |
(2020)苏0804执9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淮安农村3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万元及同期利息(利息从2015年5月14日至2016年4月23日,以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9%计算;从2016年4月24日开始,以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9%上浮5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扣除被告已归还的利息4381.99元);二、被告江华、谢宝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七份,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09 |
发布时间 |
2020-08-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