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怀宁县高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386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811民初425号
案号
(2020)皖0811执104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省中力车辆制动系统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4074125.95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09%计算,自2019年7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安徽省中力车辆制动系统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被告安徽省中力车辆制动系统制造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怀宁县高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怀宁县高河镇舒州路不动产[房地权证:高河字第00029372号、怀国用(98)字第0324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张北成名下位于怀宁县高河镇高金路45#不动产[房产权证:怀政字第3-2-0251号、怀国用(2007)第01-0358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怀宁县高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张北成承担上述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省中力车辆制动系统制造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怀宁县高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张剑虹、杨文丽、操卫东、张桂华、张北成、章金连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怀宁县高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张剑虹、杨文丽、操卫东、张桂华、张北成、章金连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安徽省中力车辆制动系统制造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417元,由被告安徽省中力车辆制动系统制造有限公司、怀宁县高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张剑虹、杨文丽、操卫东、张桂华、张北成、章金连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7-10
发布时间
2020-08-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张桂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8221538656113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高河镇新安路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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