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阴市中江彩板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73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281民初5076号 |
案号 |
(2019)苏0281执恢10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江阴市中江彩板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江阴市中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息3409003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333‰再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二、江阴市中江彩板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江阴市中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54000元。三、对江阴市中江彩板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江阴市中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就江阴市中江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江阴市徐霞客镇方圆路27号房屋(房产证号:fxk10089841)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债权数额3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江阴市中江房地产有限公司对江阴市中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石祖刚、徐燕萍、石伟梁对江阴市中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江阴市中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6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2660元(江阴市中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中江彩板有限公司、江阴市中江房地产有限公司、石祖刚、徐燕萍、石伟梁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江阴市中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1-07 |
发布时间 |
2020-08-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石祖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81747329795G |
登记机关 |
江阴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江阴市徐霞客镇马璜路5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