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宝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2********37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522民初5295号 |
案号 |
(2020)豫0522执11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宝香给付原告韩伯龙26000元为清,具体履行方式为:被告王宝香于2019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韩伯龙6000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韩伯龙10000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韩伯龙10000元,无论哪一期未按时给付,原告韩伯龙均可按总案款26000元减去已给付款项的所剩余款项加上3000元的违约金作为执行标的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其他问题原、被告双方互不追究。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计262.5元,由原告韩伯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23 |
发布时间 |
2020-08-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