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桂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724********20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3)鼓民初字第1759号
案号
(2020)苏0302执恢4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桂强、王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王颖借款120万元及违约金(本金120万元,按照同类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自2011年2月2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义务时止);二、被告陈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王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50元,公告费6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850元(原告预付),由被告吴桂强、王芳承担,被告承担部分随上述案款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8-14
发布时间
2020-08-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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