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01********0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311民初1151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苏0311执22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彭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於勇支付欠付的租赁费用30000元并支付约定违约金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保全费420元,合计770元,由被告彭勇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本院(收款单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4/4业银行徐州泉山支行营业部,账号:10231101040230978)。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时间 |
2020-08-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