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201********0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311民初1151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苏0311执22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彭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於勇支付欠付的租赁费用30000元并支付约定违约金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保全费420元,合计770元,由被告彭勇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本院(收款单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4/4业银行徐州泉山支行营业部,账号:10231101040230978)。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8-05
发布时间
2020-08-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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