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董文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1002********00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翼民初字第第601号 |
案号 |
(2017)晋1022执恢1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董文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2013年9月20日的借款本金6万元,并自2013年12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2013年5月16日的借款本金5万元,并自2013年12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2013年6月7日的借款本金7万元,并自2013年12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2013年1月18日的借款本金4万元,并自2013年12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2012年10月2日的借款本金6万元,并自2013年12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二、被告董文明、张琳涛对上述五笔借款互付连带责任;三、被告翼城县德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一笔借款6万元本金及利息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石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05元,保全费227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17-07-12 |
发布时间 |
2017-10-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