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董宁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1********01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河商初字第00558号 |
案号 |
(2018)苏0812执24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淮安财源商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借款本金700万元、利息51448.78元(含罚息,暂计算至2015年11月1日,此后的罚息按年利率6.3%上浮50%顺延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二、被告朱友涛、孙全兵、董宁波、张云、董子坚对被告淮安财源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淮安财源商贸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有权对被告淮安鹏昇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淮安市健康东路49号(丹桂苑综合楼营业房)102-2-1房屋(淮房他证清河字第A1408922号)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淮他项(2014)第847号)经依法拍卖、变卖、折价后所得价款在7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115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6758元,由被告淮安财源商贸有限公司、淮安鹏昇商贸有限公司、朱友涛、孙全兵、董宁波、张云、董子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1201040002554)。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6-05 |
发布时间 |
2019-02-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